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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布達拉宮文化遺產,是指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布達拉宮及其擴建工程大昭寺和羅布林卡。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保護管理、基本建設、生產生活、宗教文化活動、遊覽觀光、科學研究、商業服務等活動。第四條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加強監管的原則,確保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協調解決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拉薩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保護規劃,做好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是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監督管理職責。

文物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文化、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環境保護、工商、旅遊、公安、民間宗教、林業、地震、氣象、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職責。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拉薩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第七條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制定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審批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相關建設項目、決定布達拉宮文化遺產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第八條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經費的來源:

(壹)國家和自治區的專項資金;

(二)自治區和拉薩市的壹般預算;

(三)業務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布達拉宮文化遺產。

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對在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二章保護與管理第十條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實施。

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和拉薩市人民政府負責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

拉薩市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與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第十壹條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保護規劃進行管理。保護範圍內的保護和管理由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拉薩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負責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和管理。

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布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永久性保護標誌和界樁,標明四至界限、保護說明、禁止行為等。

保護標誌和界樁由文物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維護和管理。第十二條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文物保護標誌上刻畫、塗抹、張貼;

(二)翻越文物和保護設施;

(三)架設、安裝與文物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四)傾倒、焚燒垃圾;

(五)損毀、損壞、侵占文物及附屬建築;

(六)設置通訊、戶外廣告,修建人工景點;

(七)在未設置拍攝標誌的區域進行拍攝活動;

(八)在地下或者空中從事危害文物建築及其附屬建築安全的活動;

(九)設置、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和設施;

(十)種植危及文化遺產安全的植物;

(十壹)損壞供水、供電、消防和監控設施;

(十二)未經批準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十三)其他可能損害文化遺產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