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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保證普查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公眾提供人口信息服務。第三條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國家統壹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負責、各方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壹領導全國人口普查,研究決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壹規定和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普查機構(以下簡稱普查機構),負責普查的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做好本地區的人口普查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參與和配合普查工作。第四條普查對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普查所需的信息。

對普查對象提供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第五條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以下簡稱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和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普查數據,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普查數據,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開展普查宣傳動員工作。第七條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普查經費要統壹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支出。第八條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壹次,尾數為0的年份為普查年,標準時間點為普查年6月11日零時。第九條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人口普查計劃(以下簡稱普查計劃),報國務院批準。

人口普查應當按照人口普查計劃的規定進行。第十條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對象、內容和方法第十壹條人口普查的對象是指在標準普查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和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居留的境外人員。第十二條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社會保障、婚姻、出生、死亡、住房情況等。第十三條人口普查采取全面調查的方法,逐戶進行登記。第十四條人口普查應當采用國家統計分類標準。第三章普查的組織與實施第十五條普查登記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完成戶籍整改工作,並將有關材料報送本級普查機構。第十六條普查登記前應當劃分普查區域。普查區域應當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為單位劃分,每個普查區域應當劃分為若幹個普查區域。第十七條每個普查區至少應有壹名普查員,負責戶籍登記等普查工作。每個普查區至少應有壹名普查指導員,負責安排、指導、監督和檢查普查員的工作,或直接進行入戶登記。第十八條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第十九條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可以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上聘請。借調和招聘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作為誌願者參加人口普查。第二十條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由原單位支付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保留原工作崗位。

被聘用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在普查經費中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