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兵條例:
第四條全國每年征兵的數量、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擴展數據:
征兵工作條例: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征集新兵是加強軍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壹項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第三條每年65438+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部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2月1前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征集服現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其應征可以延期。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征兵工作條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