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xX,女,10月1986 16日出生,漢族,住C縣X鎮D村7組。
被調查人:XX,男,1 . 0963年8月出生,漢族,無業,住X縣X鎮X路35號。
申請項目:
1.請求強制執行(2010)x民壹初字第號。十、民事調解;
2.根據法律規定,本案申請執行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管轄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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