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服務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國家提倡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誌願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文化誌願服務機制,組織文化誌願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文化誌願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建立管理評估、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