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並通過年檢的服務業。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場所應設在非居民個人集中的消費場所和旅遊景點,以及有接待非居民個人能力的賓館、酒店。
2.管理規範,財務制度健全;必須建立與外幣兌換業務相關的賬冊(外幣兌換業務賬冊、外幣兌換準備金賬冊、現金轉賬登記簿、外匯備查簿、外匯牌價登記簿、單據登記簿、自檢記錄)。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設置封閉、獨立、固定、安全可靠的外幣兌換業務專用櫃臺,櫃臺應配備堅實、上鎖的外幣兌換業務專用抽屜。配置外幣兌換業務專用視頻監控設備、報警設備和聯系電話。
4.在企業法人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中國銀行外幣代兌機構”的銘牌。在外幣兌換櫃臺或左右兩側的墻上,必須展示外匯牌匾(尺寸不小於55厘米╳80厘米)。外匯牌匾必須標有中國銀行總行規定的“中國銀行”標識和中英文“中國銀行”字樣,且標識必須符合我行統壹標識。未經我行許可,不得繪制外部標誌,以維護我行整體形象,不得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外匯牌匾中的貨幣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匾所列貨幣為準,不得增減。
5.境內企業法人機構推薦的企業法人機構中有四名以上經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培訓並取得《外幣兌換代理人證書》從事外幣兌換的工作人員;配備責任心強、經過專業培訓、業務能力強的專職外幣兌換業務管理人員。
6.配備接收中國銀行外匯報價的設備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專用雙鎖保險櫃。
7.遵守國家金融政策、外匯管理、財務制度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外幣兌換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代理外幣兌換業務協議》及相關文件。
8.外幣兌換業務和從事外幣兌換業務的人員由財務部門直接管理。
9、建立外幣兌換業務相關制度和突發事件、搶劫、詐騙等防範預案。
10.經營外幣兌換業務的其他條件。
設施、設備、外匯牌匾、業務單據、業務用具等。上述外幣兌換業務所需資金應由申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法人機構撥付。
二。如申請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法人機構符合並接受上述條件,請提供以下資料: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2份。
2.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3.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兩份。
4.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兩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加蓋公章。
6.申請機構有關外幣兌換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壹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