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有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取得相關證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同時,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線索,積極協助警方破案;經審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調查核實。
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查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調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