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