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條款
遺址規劃應當符合江蘇省城鄉規劃的法定要求,滿足各類保護區和文物古跡的保護和控制要求。
綜合分析場地資源,合理控制開發強度,采用適宜技術,滿足綠色設計和可持續運營的要求。
提高場地空間利用率,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滿足以下要求:
1,住宅人均用地指標滿足1-3層≤41㎡,4-6層≤26㎡,7-12層≤24㎡,高層≤15㎡。
2.公共建築的容積率應符合規劃要求,不應小於0.5。
3.合理開發利用空間。居住建築的地下建築面積與地上容積率之比應不低於5%;地下建築面積與公共建築總用地面積之比不應小於0.5。
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設施,並與周邊地區相享受和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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