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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經營和服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大對政府興辦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包括文獻信息、圖書采購、人員、服務、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等費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出版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自有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運營、活動項目創建、服務資源分配等管理服務,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第二章設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狀況,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布局,建設固定圖書館、流動服務設施和自助服務設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自主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鎮(街道)、村(社區)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館(農家書屋),助力鄉村振興,服務城鄉居民。

鼓勵國家機關、學校、科研機構、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圖書館向社會開放,提倡享受* * * *。第八條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和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建築面積,應當根據本地區常住人口數量、經濟發展、人口增長等因素確定。建築選址和設計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並征求公眾意見。

公共圖書館與其他文化設施應當合建,獨立分區,並符合圖書館的功能和環境要求。第九條省圖書館承擔地方文獻信息征集、古籍修復保護、學術研究、業務指導培訓、行業合作協調、業務標準研究、科技應用和信息普及等工作,開展交流合作。

設區的市圖書館應當參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統壹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推進信息管理系統和數字圖書館建設,組織專業培訓。

縣級圖書館參與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室)的業務建設。第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其功能、館藏規模、建築面積、經營方式、服務範圍、服務時間和服務人群配備人員。第十壹條公共圖書館的名稱、站點等。應當納入城市道路標誌、路標、公共交通等公共標識系統。第三章交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圖書館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吸引有關方面、專業人士和公眾代表參與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經營管理中的作用。第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完善館藏體系,兼顧紙質、數字等信息資源,在保證紙質文獻錄入的基礎上,逐步增加電子圖書、電子有聲圖書等電子文獻的品種和數量。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根據本地區常住人口數量,按照國家公共圖書館服務標準規定的標準配備紙質文獻,系統收集當地文獻信息,根據當地讀者和居住在該國的外國人的需求,配置相應的外文文獻。第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古籍采取分類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省級珍貴古籍名錄,選擇古籍重點保護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改善古籍保存條件,傳承古籍修復技藝,培養古籍保護人才,推進古籍數字化建設。第十五條出版單位應當自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省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圖書館捐贈有價值的官方出版物或內部資料。接受捐贈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出具捐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