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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第壹條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的團結、進步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貫徹國家政策法規,調整民族關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各族人民生產生活條件,實現各民族和諧發展的系統工程。第四條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祖國統壹、各民族平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團結奮鬥、各民族繁榮發展、中華民族思想基礎、依法治國。

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離不開彼此的思想,反對大漢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大局,增強各族人民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 * *產黨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感。第五條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自治州各民族單位、組織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第六條自治州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軍營、進市場、進旅遊區、進宗教活動場所,增強各族公民的民族團結意識。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倡和鼓勵民族間的交流、交往和融合,引導和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增進民族間的相互了解,增進團結。

各民族相互尊重語言文字、傳統節日、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八條自治州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不因民族不同或者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或者限制。

機場、火車站、賓館、旅遊景區(點)、醫院等公共場所或者單位不得因客戶的民族、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而對其區別對待。根據少數民族特殊的飲食習慣,建立必要的服務設施和網點。第九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正確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研究解決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重要問題;

(二)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壹安排、統壹部署、統壹實施;

(三)指導、監督、檢查下壹級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四)表彰和獎勵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發展國民經濟,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人民的生產生活水平;

(六)正確處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八)保護和傳承民族文化,開展少數民族節慶活動,促進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

(九)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維護資源地區人民的合法利益;

(十)其他應當承擔的民族團結進步職責。第十條州、縣(市)、民族事務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族團結進步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執行;

(二)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的決策和部署;

(三)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活動;

(四)負責處理民族矛盾和糾紛,維護民族關系和諧;

(五)聯系、培養和引導民族宗教界人士,發揮他們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積極作用;

(六)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十壹條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優先發展循環經濟產業項目,促進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第十二條州、縣(市)、委財政部門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順利進行。第十三條州、縣(市)和市教育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民族團結教育,促進城鄉基礎教育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