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能上繳國家。但是,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2.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文物,如偶然撿到或挖出的文物,必須依法上繳國家,國家也可以強行征用。
三、文物出境,應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出入境審核機構審核。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質押給外國人。
四。法律條款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條款:
1,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2.第六條:
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3.第二十七條:
所有考古發掘必須提交審批;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埋藏在地下的文物。
4.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都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藏匿。
5.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6.第五十壹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收藏的珍貴文物;
(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7.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並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捐贈的文物。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質押給外國人。
8.第六十條
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根據本法規定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展覽的除外。
9.第六十壹條:
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出入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準予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輸、郵寄、攜帶文物出境的,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出境許可證放行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