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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文物罪判幾年,怎麽罰?

涉嫌盜竊文物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定罪處罰。盜竊後轉賣的,涉嫌倒賣文物,以盜竊罪數罪並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文物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能夠為其犯罪所造成的刑罰後果提供衡量標準,反映國家對行為人的負面評價的刑事實質義務。刑事責任是犯罪和刑罰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其功能是調節罪與罰的關系。當壹個人犯了刑法規定的罪,即其行為具有刑法上的壹定的犯罪構成,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犯罪是否實施決定了刑事責任的存在,犯罪事實綜合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包括犯罪人犯罪前的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決定了刑事責任的程度。可見,刑事責任是犯罪引起的必然效果。刑事責任不僅是犯罪的結果,也是懲罰的先導。刑罰是實現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犯罪-責任-刑罰的邏輯結構是整個刑法的縮影。認定犯罪-確定責任-確定刑罰完整地體現了辦理刑事案件的步驟和過程。結合以上我們知道,壹般盜竊文物的行為往往構成盜竊罪,但可能存在盜竊文物後將贓物變賣的行為,此時就會認定為倒賣文物罪。此時,行為人將以盜竊罪、倒賣文物罪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