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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Xi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Xi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範圍是指Xi行政區域內的古遺址區、古城墻及其內部區域和體現Xi歷史文化的歷史文化風貌區。第三條在Xi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從事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Xi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管理和規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和市文物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住建、城管、文化旅遊、民族宗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權限,協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Xi歷史事件、地名典故、詩詞歌賦、地方戲曲、傳統工藝、飲食文化、民俗等文化遺產的收集、整理、研究、保護和開發利用。第八條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第九條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和捐贈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Xi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計劃。第十壹條市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根據Xi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古遺址區、古城墻及其內圍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實施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突出保護明城的完整格局,展現唐城的宏大規模,加強對周、秦、漢、唐時期主要遺址的保護和管理,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二)註重保護古城的歷史風貌、城市格局和空間環境,體現古城特色;

(三)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嚴格控制建築的高度、體量、色彩和風格;

(四)滿足城市居民現代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第十三條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實施性詳細規劃,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十四條Xi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實施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實施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性詳細規劃和保護地圖需要部分變更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並公布。第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的,不得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建設。

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進行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按規定程序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第十六條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和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檢查監督,查處違法建設。第十七條古遺址保護區、古城墻及其內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內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實施性詳細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依法改建、遷移或者拆除。

歷史形成或者經批準建設的符合前款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搬遷和拆除,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組織實施,並按規定予以安置和補償;屬於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