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專業任務的基層醫療機構,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基層醫療機構的任務。
三、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申報:3年內發生醫療事故的責任者;醫療差錯責任人在1年以內;受到行政處分的,在紀律處分期內。
四、申請人應具備以下學歷和資格要求:
(1)主治醫師
1,醫學中專畢業,在縣級及縣級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7年。
2、醫學院校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療工作不少於6年。
3、醫科大學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療工作不少於5年。
4.醫科大學畢業並取得醫學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4年。
(2)副主任醫師
1,醫科大學畢業,在縣級及縣級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7年。
2、醫科大學畢業,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5年。
3、取得醫學碩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4年。
4、獲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2年。
5、臨床醫學博士後人員在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後,可在博士後流動站工作。
(三)主任醫師
醫科大學畢業或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副主任醫師工作不少於5年。
(四)符合下列相關條件,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主治醫師資格:
1,醫學碩士學位,從事醫療工作不少於3年。
2.獲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
(五)符合下列相關條件,申報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資格不受上述學歷和服務年限限制。
1,獲得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
2、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
五、申請人應具備以下外語能力要求:
1、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應掌握壹門外語,並通過臨床醫學外語職稱等級考試,取得相應證書。
2、長期在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外語要求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適當放寬。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是為了發展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充分調動衛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衛生技術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和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文件精神制定的。由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於3月1986轉發實施。
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轉發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實施意見》的通知
質改字第20號[198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衛生部:
經研究,同意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實施意見》。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試行,並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試行中如有修改,請告衛生部,以便制定《衛生技術人員職責條例》等文件,經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
參考資料:
/baike . Baidu . com/item/% E5 % 8d % AB % E7 % 94% 9f % E6 % 8a % 80% E6 % 9c % AF % E4 % BA % E5 % 91% 98% E8 % 81% 8c % E5 % 8a % a 65448。百度百科:衛生技術人員崗位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