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主管部門對全市文物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文物檢驗、保護、考古等機構受市文物部門委托,負責文物保護的具體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實施。
縣(市、區)文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真履行依法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政府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第五條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研究機構和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用於下列用途:
(壹)文物的保存、修復、展示和收藏;
(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
(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保養;
(四)國有博物館、紀念館的修繕和建設;
(五)文物安全;
(六)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第六條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或者損毀文物的行為。第七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科研的管理,組織專家對文物利用的合理性進行科學論證,實施有效保護,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效益。?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已使用的文物進行定期檢查,及時制止危害文物的行為。第八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文物和自然歷史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對聘用的文物保護人員進行崗前培訓。第九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文物主管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申報工作。
在規劃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時,應當將文物古跡相對集中、能夠體現壹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地方和民族特色鮮明、具有壹定規模的區域劃定為歷史風貌保護區,並制定具體保護措施。第十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市文物部門委托專門機構負責管理。?
已核定公布的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如有使用者,應由文物主管部門委托保護;沒有使用者的,由市或者縣(市、區)文物部門委托專門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負責管理。第十壹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自批準公布之日起壹年內,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的,可以聘請文物保護員負責管理。第十二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刻畫、塗抹、損毀文物的;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拓印石刻、復制文物、測繪古建築和紀念建築物的;
(四)擅自拍攝室內雕像、壁畫的;
(五)擅自出借、出租或者占用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場所的。第十三條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對不同等級的文物保護單位制定文物保護規劃,提出具體保護方案,分別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並按規定報批。制定文物保護規劃所需經費由政府予以保障。第十四條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有關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後,報規劃建設部門審批。第十五條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市或者縣(市、區)文物部門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文物保護責任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a)使用期間的保護目標;
(2)具體的保護措施;
(三)文物修繕、變更的審批程序。
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生變更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文物部門報告,並與文物部門重新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第十六條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專門機構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負責文物的維修、保養和安全,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施。第十七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公布的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鑒定,經鑒定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單位。
文物單位應當由使用者保護和修繕,修繕方案應當經市文物部門批準,並由具有文物保護資質的單位承擔修繕。
文物單位應當盡可能實行就地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制定搬遷或者拆除方案,經市文物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