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

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發展,滿足公眾對知識、信息及相關文化活動的需求,實現和保障公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管理和服務。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向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的公益性服務機構。

前款所稱文獻信息資源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縮微復制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數字資源。第四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規劃、土地、人力資源、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使財政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圖書館的服務人群、服務範圍、服務需求、服務功能相適應。

公共圖書館經費包括設施、設備、人員、文獻信息資源、圖書館運行維護等。第六條鼓勵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金、文獻、設施、設備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圖書館的發展。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公共圖書館合作或者獨立設立公益性圖書館,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支持。

以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參與圖書館建設或者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的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者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給予捐贈者相應的榮譽。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

鼓勵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或者向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進行捐贈。

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的設立、運營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和運行法人治理機制,建立健全董事會等法人治理機構。理事會由文化行政部門、相關行政部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士和公民的代表組成。第九條每年4月為廣州讀書月。

文化行政部門、公共圖書館等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第二章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人口分布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體系。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公共圖書館建設規劃,經市發展改革、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壹條公共圖書館站點應當設在人口相對集中、交通便利、市政設施良好、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合理服務半徑的地方。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或者開工建設的公共圖書館選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公共圖書館配套的公共交通和市政設施,並按照相關標準改善公共圖書館周邊的安全、衛生和環境條件。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級公共圖書館。

廣州圖書館由市人民政府設立,是全市公共圖書館的中心圖書館。中心圖書館可以根據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設立直屬的綜合性或專業性分館。

區人民政府負責區、鎮、街道公共圖書館建設,建立以區公共圖書館為地區總部,鎮、街道公共圖書館為分館的公共圖書館總分館體系。省、市、區公共圖書館所在的鎮、街道可以不設立分館。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村、社區圖書館或者服務網點建設,可以在學校、企業、地鐵站、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區域設立圖書館或者服務網點。

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場地、配套設施、設備等方面為圖書館或者服務網點的建設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是中央圖書館和地區總圖書館的專業分館。

中央館和區域總館應當設立兒童閱讀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