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須知
邊防檢查的定義和職責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世界各國都設立了邊防檢查機構,在國際機場、港口、國境車站或通道以及許可的出入境口岸實施檢查。其對象和內容是檢查出入境的中外人員的護照和證件,檢查出入境的車輛及其攜帶的物品,依法處理違法人員。
中國的出境檢查程序根據中國的出入境法律,公民必須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並向邊防檢查人員提交護照和出境登記卡。如果因個人原因出國,目前的做法是在到達出境口岸之前,提前在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領證。邊檢人員核實後,如果沒什麽不符合要求的,就把護照填好,還給出境的人,然後就可以出境了。海關的定義和權限:海關是壹個主權國家在外國口岸設立的,對進出該國的商品、貨物和交通工具進行監管和征收關稅的機構。攜帶貨物進出境的各類人員應向海關申報,接受檢查。任何無資料申報、禁止或逃避海關檢查的行為將被沒收或追究刑事責任。為了簡化海關出入境手續,中國開通了國防紅綠通道海關系統。
1.公民在境外攜帶免稅行李物品的數量和限額在限額和限額以內,允許攜帶下列物品:
(1)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食品、服裝、服飾等生活用品。
(2) 2瓶酒,600條煙。
(三)治療常備藥品總值不超過200元。單個品種限制在合理的數量,麝香和蟾酥不允許拿出來。對當歸、枸杞、黃芪、肉幹、肉桂等5種藥材,超過規定免稅額度的,征收出口稅,人參、鹿茸以各200克為限。
(4)壹塊手表、壹臺收音機、壹輛自行車和壹臺電風扇。
(5)電視機、錄音機、照相機、冰箱、洗衣機等各壹臺。
2.限制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金屬及其制品;
(二)外幣和其他有價證券;
(3)無線電收發機和通信保密機;
(四)珍貴中藥材及其中成藥;
(五)壹般文物;
(六)其他海關限制管理的物品。
3.文物、書畫出境檢查手續。出國的公民,包括華僑、港澳同胞等。,凡攜帶在文物商店或友誼商店購買的文物,或個人擁有的文物,必須事先經文物管理部門鑒定,並憑發票和準運證主動向海關申報離境時間。在國內市場或私人手中購買的文物不允許帶出境。攜帶舊文物出境,應向位於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四個口岸之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並向海關申報,否則按走私論處。已故著名畫家的書畫作品出境的,屬於文物出口管理範圍的鑒定。壹般現代書畫出境,海關會按照合理的數量驗放。如果不允許出口,將被退回。
4.外匯和貴金屬查驗程序:出國公民持有的人民幣、支票、匯票等外國債券、股票、房契、證書、合同、委托書、委托書,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攜帶、托運、郵寄出境。如攜帶銀、鉑等貴金屬及其制品,海關將在國內規定的限額內驗放。超過限額的,退還給國內親友或交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代征稅款,不準攜帶出境。
5.公民入境免稅物品的限量入境人員攜帶物品的驗收標準,實行按不同標準區分低、中、高檔物品的制度。低檔生活學習用品限於合理數量免稅放行,中高檔生活學習用品允許免稅放行5件或1件。
6.禁止帶入中國的物品
(1)各種武器、彈藥、爆炸物;
(2)各種假幣和偽造的有價證券;
(三)有害於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
(四)各種列名毒藥;
(五)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六)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和其他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七)對人畜健康有害、來自疫區、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和其他物品;
(八)人民幣:除按照貨幣協議辦理外,人民幣與外匯券的總兌換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