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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發的5號文件(1992)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5號文件(1992)規定: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幹部經營活動的通知第5號[1992]。

最近壹些地區作出規定,鼓勵黨政機關興辦各種經濟實體,提倡和支持黨政幹部從事各種經營活動。這是壹個政策性很強的復雜問題,必須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為了防止出現政企分開、政商分開、以權謀私等問題,有必要重申壹些基本原則和政策邊界。經中央和國務院批準,現通知如下:

壹是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包括黨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必須堅決執行中央、國務院的歷史規定,不準經商、辦企業。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必須在財務、名稱、人事等方面與黨政機關完全脫鉤。,嚴格劃清黨政機關的管理權和經濟實體的經營權的界限。壹切經濟實體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嚴禁利用經濟實體的經營收入增加政府官員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收入或用於其他福利支出。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自身權力為經濟主體謀取非法利益。在當前的機構改革試點和下壹步的機構改革中,政府的經濟管理部門如果轉變為經濟實體,就要嚴格政企職責分開,不可能“壹個機構,兩塊牌子”,不再行使政府部門的行政職能。

二是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得經商、辦企業,不得擁有黨政機關幹部和企業職工的雙重身份。在機構改革試點中,要支持和鼓勵壹部分幹部脫離黨政機關,從事各種經濟活動,包括第三產業。特別要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領辦、承包、租賃虧損和微利企業,創辦開發性、服務性經濟實體,但這些人員不能保留在黨政機關的原職務。

三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進壹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步伐,努力使經濟更好更快上壹個新臺階。同時,要繼續抓好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註意把握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與黨政機關幹部經商活動的政策界限。要認真研究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使本地區、本部門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