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歷史文化村鎮通常有相當數量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又有另壹套保護區劃。《文物保護法》(2007年第二次修訂版)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建立記錄和檔案,並根據不同情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劃出壹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