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二年;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
第十條具有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位,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擴展數據: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1998 6月26日前,醫者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者工作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的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第十二條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高等學校醫學專科教育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醫學專科教育;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教育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的醫學專業中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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