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橫稿壹般用""和" ",豎(豎)稿用" "和"(直角引號);在中國,港澳臺地區廣泛使用" "和" "。
關於直角引號“”和“”的由來,沒有太確定的答案;根據壹份日文文獻,直角引號(日文“括號”)的前半部分(日文“太陽穴”)和後半部分(日文“掛鉤”)並不是同時出現的。
擴展數據
在1897中,王在《拼音字譜》中作了十種標點符號,稱之為“釋數”。1906,陸太章在北京《中國字母表》教材中制定的標點系統,有15個符號,其中包括“引用”。胡適建議在1916《科學》第二卷第壹期發表的關於句子閱讀和文字符號的文章中,采用(“”)形式的引號。
前者是西式的,不適合直來直去的稿子;後者是日文,適合直稿。錢在1918年發表在《新青年》第四卷第2期的《句讀符號》壹文中說,西文引號(“”)“在日本使用,是因為不適合直行”。當時因為文字的書寫和排版以直為主,1919“請頒布新的標點符號”決定使用方引號。這種形式的引號壹直被用於直手稿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