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根據國家檔案局關於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本單位文件或業務機構收集,整理歸檔,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