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必須為該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取得《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後,方可錄用該外國人。
2、用人單位應聘用外國人從事有特殊需要、國內暫時短缺合適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化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3.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時,應當填寫《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證件:
(1)擬聘用外國人的簡歷證明;
(2)就業意向書;
(三)擬聘用外國人的原因報告;
(四)擬聘外國人的資格證書;
(五)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狀況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4.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後,用人單位憑申請表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頒發許可證證書。
發證機關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進行審批,審批後向用人單位發放許可證。
5.中央級和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可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就業證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雇用外國人,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憑合同、章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的文件,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
7.獲準雇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被授權單位的通知簽證函和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雇用的外國人出具許可證書。
擴展數據: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當持職業簽證入境(有免簽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就業。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有F、L、C、G簽證的人員),在中國學習、實習的外國人,持有專業簽證的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工作。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請許可證書。被錄用的外國人可持許可證明到公安機關變更身份,辦理就業證和居住證後方可錄用。
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聯合國系統及其他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華就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配偶在華工作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百度百科-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