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不予保護的對象。本法律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簡單的事實信息;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陳列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發表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作品在中國境內發表;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除民事責任外,嚴重的行為,還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復制或者傳播廣播電視,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提供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技術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變更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明知或者應知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變更,仍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簽名的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