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足球比賽中第四官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足球比賽中第四官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第四官員由競賽規則指定,同時在其他三名裁判中任何壹名不能承擔執法工作時,他將作為替補上場。第四官員有權將技術區內任何人不負責任的行為告知裁判。主要職責是:

1,執行遊戲相關規定。第四條官員應事先認真學習和了解本規定的內容,特別是與自己工作有關的內容,如替補人數、替補席數、技術區管理等。,以便按規定開展工作。

2.準備代替執法部門。第四官員要在賽前準備好自己的裁判服裝、鞋襪和執法用品,萬壹裁判不能繼續現場工作,要在賽前按照組委會的規定及時上場擔任本場比賽的裁判。

3、負責體育場的管理。在裁判的要求下,第四官員壹般應該做到:未經裁判同意,場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包括受傷球員重新進入)。停止向場館運送飲料或其他物品。讓板凳上多余的人員離開現場。阻止教練或其他人員在技術區幹擾比賽。

4、負責比賽中球員的替換。第四官員在收到比賽團隊要求的球員名單後,在賽前審查場上球員是否為替補名單上的球員,替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替補隊員的裝備是否符合規定;當比賽成為死球時,用指定的信號提示裁判記錄替換球員的人數和時間。

5.宣布比賽應補的時間。壹般在每半場44分鐘結束時,裁判示意第四官員補時,第四官員根據裁判的決定用換人牌向比賽隊和觀眾宣布延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