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法成立,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1.1檢驗檢測機構或其組織應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由其法人單位授權。
4.1.2檢驗和試驗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以及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
4.1.3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4.1.4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保持其公正性和完整性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免受來自內外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等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檢驗檢測機構所在單位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的,應當識別並采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工作的人員。
4.1.5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保護顧客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序,程序應包括保護結果信息的電子存儲和傳輸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對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並制定和落實相應的保密措施。
4.2有與其檢驗和試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和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2.1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人員管理程序,以規範人員資格確認、任命、授權和能力保持的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或雇傭關系,明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崗位要求和工作關系,使其滿足崗位要求並擁有必要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
4.2.2檢驗和試驗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應履行其在管理體系中的主導作用和承諾: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和試驗的全過程;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顧客要求的要求;提高客戶滿意度;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分析風險和機會;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4.2.3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操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任命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4檢驗和試驗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職稱或同等能力,並經資質認可部門認可。未經授權的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報告或證書。
4.2.5檢驗和試驗機構應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確認取樣、操作設備、進行檢驗和試驗、出具檢驗和試驗報告或證書、提出意見和說明的人員的能力,並持有相關證書。檢驗和試驗人員,包括實習生,應由熟悉檢驗和試驗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監督。
4.2.6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教育和培訓目標,確定培訓需求並實施人員培訓,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培訓計劃應適應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
4.2.7檢驗和試驗機構應保存技術人員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並包括授權和能力確認的日期。
4.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符合檢驗和試驗要求。
4.3.1檢驗檢測機構應具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技術規範要求的場所,包括固定、臨時、移動或多場地場所。
4.3.2檢驗和試驗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檢驗和試驗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檢驗或者采樣時,應當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確保環境條件符合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要求。
4.3.3當檢驗和試驗標準或技術規範要求環境條件或環境條件影響檢驗和試驗結果時,應對環境條件進行監視、控制和記錄。當環境條件不利於檢驗和試驗的開展時,應停止檢驗和試驗活動。
4.3.4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檢驗和試驗場所的內務管理程序,該程序應考慮安全和環境因素。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有效隔離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采取措施防止幹擾或者交叉汙染,控制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區域的使用和進入,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控制範圍。
4.4具備進行檢驗和試驗活動所必需的檢驗和試驗設備和設施。
4.4.1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配備符合檢驗檢測要求的設備和設施(包括采樣、制樣、數據處理和分析)。用於檢驗和試驗的設施應有利於檢驗和試驗的正常開展。檢驗檢測機構在使用本機構以外的設備時,應確保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4.4.2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的管理程序,確保設備和設施的配置、維護和使用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
4.4.3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對對檢驗和試驗結果及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進行校驗或校準,包括用於測量環境條件的輔助測量設備。設備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檢定或校準,以確認是否滿足檢驗和試驗的要求,並對其狀態進行標識。
針對校準結果產生的修正信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在其檢測結果和相關記錄中使用,並進行備份和更新。應保護檢驗和測試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以避免任何會使檢驗和測試結果無效的調整。檢驗檢測機構的參考標準應滿足溯源性要求。如果不能追溯到國家或國際計量標準,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檢驗檢測結果相關性或準確性的證據。
當有必要使用中期驗證來維持設備驗證或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建立並保持相關程序。
4.4.4檢驗和試驗機構應保存對檢驗和試驗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如果可能,用於檢驗和測試的對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應進行唯壹標識。檢驗和試驗設備應由授權人員操作並正常維護。如果設備不在檢驗和試驗機構的直接控制範圍內,應確保在使用前檢查設備的功能、驗證和校準狀態。
4.4.5當設備出現故障或異常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停止使用、隔離或標識設備,直至設備修復並證實設備能正常工作。應檢查這些缺陷或超出規定限值對先前檢查結果的影響。
4.4.6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標準物質的管理程序。在可能的情況下,參考材料應追溯到SI單位或認證的參考材料。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程序對標準物質進行期中驗證。
4.5具有並有效運行管理體系,確保其檢驗和測試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完整性。
4.5.1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範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並將其方針、制度、計劃、程序和指令形成文件,管理體系文件應傳達給相關人員,並被其獲取、理解和執行。
4.5.2檢驗和試驗機構應明確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並在管理評審中進行評審。
4.5.3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確文件的批準、發布、標識、更改和廢止,防止使用失效和作廢的文件。
4.5.4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評審顧客要求、標書和合同的程序。對要求、標書和合同的偏離和變更應得到客戶的同意,並通知相關人員。
4.5.5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可並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特定的分包檢驗和試驗項目應事先征得委托方的書面同意,檢驗和試驗報告或證書應反映分包項目並加以標記。
4.5.6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選擇和采購對檢驗和試驗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明確服務、供應品、試劑和消耗材料的采購、驗收和貯存要求,保存供應商的評價記錄和合格供應商名單。
4.5.7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為顧客服務的程序。保持與顧客的溝通,跟蹤顧客需求的滿足情況,允許顧客或其代表合理進入相關區域進行檢查和觀察。
4.5.8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處理投訴的程序。明確投訴受理、確認、調查、處理的職責,采取規避措施。
4.5.9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處理不合格品的程序,並規定評價不合格品、決定不合格品是否可接受、糾正不合格品和批準停工復工的職責和權力。如有必要,通知客戶並取消工作。該計劃包括檢查和測試的全過程。
4.5.10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便在發現不合格時采取糾正措施;當發現潛在的不合格時,應采取預防措施。檢驗和試驗機構應通過實施質量方針和目標,應用審核結果、數據分析、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和管理評審,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記錄管理程序,以確保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符合要求。
4.5.12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程序,以驗證其運行是否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標準的要求,管理體系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和保持。內審壹般是壹年壹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制定審核計劃。內部審計員必須經過培訓並具備資格,他們應該獨立於被審計的活動。檢驗和測試機構應:
a)根據相關過程的重要性、對檢驗和試驗機構有影響的變更以及以往的審核結果,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審核計劃。審核計劃包括頻率、方法、責任、計劃要求和報告;
b)規定每次審核的審核準則和範圍;
c)選擇審核員並實施審核;
d)確保向相關經理報告審核結果;
e)及時采取適當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f)保存形成文件的信息,作為實施審核計劃和做出審核結果的證據。
4.5.13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管理評審程序。管理評審壹般是12月壹次,由最高管理者負責。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實施管理評審後獲得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以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的記錄應予以保存。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評審中所采取措施的信息;
b)與管理體系相關的內部和外部因素的變化;
c)顧客滿意、投訴和相關方的反饋;
d)質量目標的實現程度;
e)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f)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
g)內部和外部審核的結果;
h)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I)檢查檢測機構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結果;
j)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
k)資源的充足性;
l)為應對風險和機遇而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
m)改進建議;
n)其他相關因素,如質量控制活動和員工培訓。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a)改進措施;
b)管理體系要求的變更;
c)資源需求。
4.5.14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檢驗和試驗方法的控制程序。檢驗方法包括標準方法和非標準方法(包括自制方法)。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並確保標準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標準方法之前,應該對其進行驗證。使用非標準方法(包括自制方法)前,應進行確認。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方法的變更進行跟蹤,並進行重新確認或確認。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作業指導書。如果確實需要偏離該方法,應形成文件,進行技術判斷和批準,並得到客戶的同意。當顧客建議的方法不適用或過期時,應通知顧客。
使用非標準方法(包括自制方法)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並告知客戶相關方法可能存在的風險。必要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開發自制方法的控制程序,自制方法應得到確認。
4.5.15檢驗和測試機構應按要求建立並保持測量不確定度的評估程序。
4.5.16檢驗和測試機構應保護介質上的數據,並對計算和數據傳輸進行系統和適當的檢查。當使用計算機或自動化設備收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檢驗和測試數據時,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保護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自行開發的計算機軟件應形成文件,在使用前應確認其適用性,並在定期、變更或升級後再次確認。維護電腦和自動化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
4.5.17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抽樣控制程序。抽樣方案應當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應當保證檢驗結果的有效性。當客戶偏離取樣程序時,應詳細記錄並通知相關人員。
4.5.18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樣品管理程序,以保護樣品的完整性,並為顧客保守秘密。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有樣品標識制度,並在整個檢驗檢測期間保持標識。接收樣品時,應記錄樣品的異常情況或與檢驗方法的偏差。在運輸、接收、制備、處置和儲存過程中,應對樣品進行控制和記錄。當樣品需要儲存或維護時,應保持、監控和記錄環境條件。
4.5.19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質量控制程序,並定期參與機構間的能力驗證或比對。通過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偏離預準則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問題並防止錯誤的結果。質量控制應有適當的方法和計劃,並接受評估。
4.5.20檢驗和試驗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和試驗結果,並遵守檢驗和試驗方法的規定。結果通常應以檢驗報告或證書的形式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書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
b)標明資質識別標誌,並加蓋檢驗和試驗專用章(如適用);
c)檢驗和試驗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以及檢驗和試驗的地點(如果與檢驗和試驗機構的地址不同);
d)檢驗報告或證書的唯壹標識(如序列號)和每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該頁可被識別為檢驗報告或證書的壹部分,以及表明檢驗報告或證書結束的清晰標識;
e)客戶的名稱和地址(如適用);
f)所用檢驗方法的標識;
g)說明檢驗樣品的描述和標識;
h)當對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重大影響時,註明收到樣品的日期和檢驗日期;
I)當檢驗和試驗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受到影響時,提供檢驗和試驗機構或其他機構使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j)檢驗報告或證書的批準人;
k)檢驗結果的測量單位(如果適用);
l)檢驗和試驗機構接受委托檢驗時,其檢驗和試驗數據和結果僅證明被檢樣品的合格性。
4.5.21當檢驗結果需要說明時,檢驗報告或證書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檢驗和試驗方法的偏離、增加或刪除,以及特定檢驗和試驗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適用時,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範的聲明;
c)適用時,評估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時,或顧客的說明要求時,或當判定測量結果符合規範的限制時,有必要提供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在適用和必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顧客要求的特定檢驗方法或附加信息。
4.5.22檢驗和試驗機構從事抽樣檢驗和試驗時,應有完整和充分的資料支持其檢驗和試驗報告或證書。
4.5.23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進行評論和說明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記錄評論和說明的依據。意見和說明應在檢驗報告或證書中明確標註。
4.5.24當檢驗報告或證書包含由分包商出具的檢驗結果時,應明確標記這些結果。
4.5.25當檢驗結果通過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輸時,應滿足本標準對數據控制的要求。檢驗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成適用於各種檢驗類型,並應盡量減少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4.5.26檢驗報告或證書簽發後,應記錄任何更正或補充。修訂後的檢驗報告或證書應標有替換的報告或證書,並標有唯壹標識。
4.5.27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對檢驗和試驗的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進行歸檔,以確保其可追溯性。原始檢驗記錄、報告或證書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年。
4.6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及技術規範的特殊要求。
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殊性,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制定並發布的評價補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