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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口退稅政策

納稅人出口商品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僅在出口階段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商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所繳納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機關按照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根據結構調整原則,現行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5%部分為13%至16%;9%到10%,其中部分到13%;5%到6%,有的到10%。“兩高壹資”等產品和面臨去產能任務的產品退稅率不變。進壹步簡化稅制,退稅率由七檔降至五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並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在退稅後退運或者退運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已退稅款。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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