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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20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面向公眾組織的,預計每屆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競賽;

(二)音樂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

(三)展覽、展示、交流等。;

(4)遊園、燈會、廟會、花展、焰火晚會、美食節等。

(五)招聘會、推介會、彩票銷售等。;

(6)慈善事業;

(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景區、娛樂場所、博物館、宗教場所在其日常規模和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專業運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制,推進各部門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相關安全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安全意識和能力。第二章安全責任第七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的活動的安全負責,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負責人。

兩個以上承辦單位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簽訂聯合承辦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當包括主要承辦單位和其他承辦單位的安全職責和安全責任分工、安全檢查和責任追究。第八條承包商應當履行安全職責,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壹)根據活動的危險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計劃,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明確安全員的崗位和職責;

(2)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對臨時設施和建築進行機械、電氣和消防檢測和驗收,並檢查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聘請網絡安全機構對網絡及相關信息系統、控制系統、電子顯示屏等進行安全檢測。活動中使用,並要求他們出具檢測報告;

(四)聘用有資質的安全、防火、防疫、電力、通信等服務機構從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部秩序、安全、防火、防疫、電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五)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控制入場人數,配備傳感設備、安檢設備、硬隔離設施、無人機對抗設備等。符合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的證明;

(六)合理規劃活動現場通道、單向交通,並安排專人值守、疏導;

(七)通過新媒體、海報、售票提示、直播等形式,向參與者宣傳交通管制、現場秩序、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規定;

(八)組織醫療救援、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緊急疏散、氣象災害防禦等演練;

(九)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犯罪行為;

(十)具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所需的物質和資金條件;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安全職責。

鼓勵承辦者根據活動內容、規模和風險投保公眾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第十條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確保活動場所的安全防範措施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要求,並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a)確保場館和設施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築和消防的安全標準和規定,並向承包商提供關於場館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供電系統和其他與場館使用安全有關的信息和證明;

(二)確保疏散通道、出口、消防車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無障礙通道等設施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三)確保監控設備齊全、完好、有效,監控設備應覆蓋看臺、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車道、主席(展覽)桌等重要部位,監控視頻資料保存期限應超過30天;

(四)確保活動中使用的網絡及相關信息系統、電子顯示屏及控制系統、公共無線互聯網接入管理系統符合國家網絡安全標準和規定,落實防攻擊、防篡改、安全審計等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五)提供必要的停車位,配備防撞等硬隔離設施,並維持秩序;

(六)未經安全許可,不得為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場地;

(七)對群眾自發聚集活動,應當實時監控人員流動和聚集情況,加強對場所的巡查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