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雖然各個朝代對拐賣兒童的處罰都不壹樣,但基本都很嚴厲,基本都是處死。
從張家山漢墓出土的西漢初年盜墓法可以知道,對人販子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只要有“輕忽他人”的行為,不管有沒有被出賣,都要被處死、肢解;明知故買的人“同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賣轉賣的,會在身上或臉上留下痕跡,然後男人無條件造城,女囚被迫碾米作為懲罰;如果買家後來知道了,同樣會受到懲罰。
南北朝時期,是著名的南北民族大融合時期。與此同時,人口販運變得更加猖獗,其負面社會影響是巨大的。因此,販賣人口是州政府堅決禁止的,即使犯罪者是女性也會被處死,更何況是男性囚犯,但販賣人口仍然屢禁不止。
很多朝代的人販子壹被發現,基本都被發配流放。但如果是慣犯會害了家人,壹旦死在流放途中,他的後代就會填補人販子的空缺,代替他去執行任務。在清朝,對付人販子是不分年齡和官職的。只要犯了罪,當年就要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