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屍體出入境處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禁止出售屍體和利用屍體從事商業活動。
第九條除醫療機構、醫學院校、醫學研究機構和法醫科學研究機構因臨床、醫學教學和科學研究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屍體捐獻。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已經使用完的遺體,由接收遺體的單位在喪感中進行最終處置。
第十條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或者故意毀滅屍體、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28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發掘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