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父母與子女(包括女婿和兒媳)之間相互投靠;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相互依靠的;
(四)設區的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項情形,受托人無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的,受托人戶口所在地的合法穩定住所歸其直系親屬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