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2 NPC常務會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遺跡;(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獻和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古籍資料;(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個民族的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該法規定的保護對象主要是有形文化遺產,但其部分內容也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壹些“實物”和“文化遺址”,既有物質文化屬性,也有非物質文化屬性。
2.1992年4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5月5日國家文物局令第2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3.從2003年開始醞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目前已經修改得接近完善,有望在十壹屆全國人大上通過,從而正式立法,這將使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法可依”。
4.201065438+10月20日,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京主持召開自然遺產保護法立法工作第七次會議。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法律委經濟法室、國務院法制辦農林環保部、11省直接從事世界遺產管理工作的涉及世界自然遺產的基層同誌。我的辦公室被邀請參加會議。會議討論了立法的必要性,地方政府的責任,機構設置和管理職能,建立補償機制,規劃,技術研究和人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