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色密度不壹樣。彩印的公章,它的顏色很深,很厚,很密,色調很均勻,和原來的效果相差甚遠。
2.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彩印,再相似,也還是復印件,有些情況下效果不如原件。
3.紙張背面的觸感是不同的。原來蓋章的文件紙背面有凹凸感,彩印出來的紙沒有凹凸感。
4.筆跡和筆畫的連續性是不同的。原蓋章文件字跡、筆畫連貫,無間斷。彩色打印的副本將有筆跡,筆畫將是斷續的。
5.適用的場景是不同的。蓋章文書原件多用於正式場景,如國家行政機關對真偽證據的驗證。彩色打印副本主要用於存檔和備份。
通過筆跡判斷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首先,看紙的反面。如果用手摸,感覺凸出,說明是手寫的。
第二,看字體。如果字體清晰,筆畫不斷斷續續,說明是原筆跡。
第三,用手畫比較重的字,看能不能拖出壹個黑色的記號。復印機墨水壹般比較淡,無法標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七十條規定“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簡單副本的證據效力無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和解散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或者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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