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闕》出自《朱涵邁臣傳》:“我幾歲的時候,買了壹個大臣,坐車到長安。我寫了壹本書,但是很久沒有報道了。"
在漢代,人們壹般應根據管轄逐級起訴解散,但如果遭受冤獄,也可以超越中央司法機關申冤。這就是所謂的“信訪”。
在漢朝,這種行為有三個原因:
1,當地司法機關錯案,導致冤獄,被害人未必如此;
2.地方司法官員互相推諉,不負責任,受害者毫無怨言,不被允許;
3.被告人人權高或案情嚴重,被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級上訴。這壹制度的建立對於糾正地方司法不公,減少冤假錯案,緩解社會矛盾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