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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學習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的傳承人。第三條認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和審批程序。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壹)掌握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壹定區域或者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

(3)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接班人。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第五條公民申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齡、性別、學歷、職業、工作單位等。;

(二)項目傳承譜系及申請人的學習和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的技術特點、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占有與項目有關的實物和資料;

(五)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其他材料。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應當征得被推薦人同意,推薦材料應當包括第壹款內容。

項目保護單位屬於省級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的,可以直接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推薦材料;項目保護單位屬於中央部門直屬單位的,推薦材料可直接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第六條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逐級上報。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組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原件和專家評審意見壹並報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第七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按照申請項目在全國的分布情況進行梳理和分類,並組織本項目領域的專家組進行初評,專家組提出初評意見。第八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各專家組的初評意見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第九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將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第十壹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以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有計劃地收集和保存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性作品,並建立相關檔案。第十二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支持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a)資助繼承人的學徒或教育和培訓活動;

(二)提供必要的學習活動場所;

(三)資助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和出版;

(四)向項目傳承人提供展示、宣傳等幫助。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當地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金支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十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項目操作規程、技術規範、原材料要求、技術要領等。;

(二)制定項目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並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以收徒辦學的方式開展傳承工作,毫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接班人;

(四)積極參加展覽、展示、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定期向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提交項目傳承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