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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物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四條文物工作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文物的基本建設、旅遊開發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政策,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公安、工商、海關、國土資源、文化、民政、旅遊、宗教、環保、林業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文物搶救、修繕、收藏、購置、展覽和安全設施建設的特殊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第七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及時發布文物保護公益廣告,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各類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文物保護教育。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盜掘、盜竊、走私、倒賣、破壞文物等違法行為。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支持文物保護事業。

捐贈的款物應當專項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鼓勵誌願者參與文物保護。第十條對文物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第十壹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評選確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對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當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登記公布其名稱、類別、年代、位置、範圍等事項,制定保護措施,設立保護標誌,並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布保護通告,明確其權利義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由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分別由省、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依法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並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第十四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壹年內,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作出標誌,建立記錄和檔案;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自批準公布之日起壹年內,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建立記錄和檔案。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劃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劃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