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版權保護的內容
(1)宋代版權保護的主體已涉及作者。
作者是版權中第壹個也是最基本的主體。宋代,隨著印刷業的發展,政府對出版者利益的保護力度加大。然而,更值得關註的是《林紓花青》對叢桂茂詩歌的解讀中所包含的宋代國子監禁抄的“證據”。《證據》中提到,簽名書的叔叔當年在講解《毛詩》時,傾註了大量的精神創作成果,可以說是“壹生壹世”。雕刻師將這壹事實作為要求禁止他人臨摹的主要理由。這說明此時的保護主體不僅限於出版者本人,還延伸到了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宋代也有職業作家和藝術家。宋代壹些不能或不願走上仕途的文人,由於生活需要等原因,形成了壹定的群體,稱為“書社”。這個群體的文人以創作為職業,“書友會”的文人是職業作家。很多流傳至今的宋元劇本、劇目都出自他們之手。除“書社”外,宋代還出現了由文人和藝術家組成的“社團”,如呂飛社、印青社、皮影戲畫社、法華社等。俱樂部中的文人和藝術家都是專業的職業作家和表演藝術家。在古代宋代,無論是統治者、出版商還是作者,都已經有了保護作者權益的意識和壹定的法律規定,而且不僅僅局限於保護出版商的利益,還延伸到保護作者的利益,這無疑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史上的重要壹筆。
(二)宋代版權(著作權)保護涉及的對象非常廣泛。
版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宋代作品類型多,保護對象廣。在我國漫長的歷史中,中國古人信奉“學好做官”的官本位價值觀,將政治價值視為人生的最高價值。為了成名,為了踏上仕途,學生們在寒窗苦讀。到了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興起和發展,文藝作品逐漸商品化,傳統的官本位價值觀開始動搖。作品的商品化激發了文人的創作熱情,文人的藝術價值才能在創作中得以實現並得到社會的認可,其作品才能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文藝作品的商業化導致了整個社會的審美、價值觀和文學觀的變化。許多科舉失敗的文人和壹些不迷戀功名的文人進行了大量的文學藝術創作,創作了許多作品,使得宋代版權保護的對象廣泛。主要包括:壹是書面作品,是指以詩歌、散文、小說、劇本等書面形式出現的作品,如宋詞、宋元劇本、散曲、戲劇、小說等。北宋著名詩人柳永是中國文學史上第壹位職業詩人。他的詞深受各界喜愛,達到了“譽滿天下”的社會效果。二、口頭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如即興演講、散曲等。隨著宋代文化產業的發展,下層民眾的審美能力不斷提高,出現了以口頭語言形式講故事等口頭作品。第三,戲劇作品是指供舞臺表演用的作品,如地方戲、地方戲等。文藝作品的商業化使得短小的文藝作品無法滿足人民群眾的審美要求,大型戲劇等文藝作品成為主導的文藝樣式。第四,曲藝作品是指以說唱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作品,如評書、快寫、打鼓、彈詞等。宋代以後,都市通俗文藝繼續繁榮,彈詞、評書、通俗歌曲等文學樣式相繼出現,成為中國古代文學壹道亮麗的風景線。第五,美術作品是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繪畫、書法、雕塑等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宋代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不僅是宋代第壹幅“鋪畫”的傑作,也是中國乃至世界繪畫史上不可多得的優秀作品。這件作品是從商品經濟的社會土壤中崛起的,是商品經濟和文化孕育的新的藝術品種。此外,宋代還出現了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雜技作品...宋代版權保護的對象是廣泛的,這也反映了宋代對無形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了系統的分類和保護。
(三)宋朝政府加強版權保護,規定出版審查制度。
宋代盜版的客觀存在,逐漸提高了作者和出版者的版權保護意識,並逐漸形成了他們的觀念。政府還規定了出版審查制度,以滿足社會的客觀需要。如朱所寫的《四書問答》,因忙於校訂重寫而“未曾刊行”,而朱“有人偷書”,朱“急請縣官追其版”。可以說,朱當時對自己的作品有著強烈的版權保護意識,他通過“訴訟”主張其版權,表明宋代的版權保護意識和版權保護的實際行動已經產生。宋朝政府還規定了出版審查制度。宋紹興十五年(公元1146年),上諭說:“自即日起,民間書社刊文學作品,經其屬下細讀,教導員討論,擇之者,準刻之。”這相當於宋政府建立了出版前審查機制。書籍的出版,必須經過“詳選官員,有利學者,然後允許刻版,再送司印。若詳定不當,則取之而行之,戲皆淫穢,不刻。”宋政府曾多次下令,“今後刻印文書,必須經州委官員批準後方可刊行”,“印銷文書,不加檢查,仍嚴禁告捕沿邊國軍”,“夜間聚眾,傳播巫術之行者,可告回,賞五萬元,以罪犯之財充之”。
(四)宋代制定了印刷品管理的行業標準和法規。
北宋初年,政府頒布了《書刻體例》。所謂“圖書刻本式”,就是將有關圖書印刷出版的法律法規以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所有印刷材料都要報送政府機關備案。政府將把印刷品的管理納入日常行政事務。如果圖書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出版,就構成“盜版”。在宋代,印刷品的管理是有“法可依”的。清朝的時候,曾經有人在壹家古玩店看到過宋代的銅版畫版本。文人蔡澄曾在《鳳窗夜話》中描述:“方埃爾桑寸,刻詩或杜詩兩三句朝鮮語,以反字形,不知有何用。”了解這個東西的人說,“這個著名的書模是宋太祖早年出版的。”從這個記載可以看出,宋初印刷品被納入國家管理的範疇,相當於今天的印刷品行業標準,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現在的印刷品管理條例。可惜當時法律條文的具體史料今天已經失傳,但在後世的記載中可以找到壹些大概的描述:“宋行、治平以前(1064-1067)禁止攜帶刻本,必須報考國子監。熙寧(1068-1077)後,方赤被禁。”
(5)宋代版權保護的法律及相關記載
《林紓花青》第二卷有壹條記載“翻板禁令始於宋代”,說明我國自宋代以來確實有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北宋二年(1095)正月二十壹日,“刑部說學刑法的人用法令等。,和徐昭觀委托他們保護,帶了紙墨工具,到部裏去印。那些欺騙和冒險的人被說成像盜版。從中。”這個記載說明北宋時期就有了“盜法”。另外,現存的宋代書籍中也有例子可以證明宋代的版權保護。壹、眉山成舍人之家出版的牌子,《東都簡介》如下:“眉山成舍人之家出版已向老板申請,不準蓋板”,“向老板申請不準蓋板”,與現代的“版權所有,不得轉載”壹模壹樣,可能是最早的版權保護記錄。這壹點在林紓花青、清代藏書家盧心源、宋樓藏書家丁丙都有記載。其次,建安編刊《郁芳聖覽》,序後《粵浙轉運司錄白》雲:“相傳太傅府官吳見此府所刻諸郡誌,名為聖覽和保元,由此府進士私編,辛苦數年。今天雕刻要花很多錢,怕搶了書市的逐利之人需要開最後壹個書版,或者改名,或者以《節略地理贏規》等書的名義開,導致我們家的努力白費,浪費錢。刻書真的是害人不淺,被臺當局聲明束縛,乞求允許。在和梧州刻書的地方上乞單,張掛笑示若有此色,讓府裏告訴陳,乞人毀板,斷冶。為了給臺灣準備名單,妳必須去司令部...現在好了,妳去公布梧州刻書的地方名單,每壹個訂單都會通知妳。如果有這樣壹個人,他將被他的下屬高晨調查,董事會將被摧毀。因此,該列表...福建路轉運公司受清單約束,最後壹個書板不允許打開,與前壹個壹樣,不再記錄。“清單”清楚地記錄了編纂者的“辛苦”和出版方的“巨大成本”。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他們可以請求政府”。第三,龔氏羅月出版段昌武《叢桂茂詩釋》前,國子監有壹行“嚴禁抄公證”:“舅以石矛詩點出畫,筆為編。這是基於東萊的《詩錄》和惠安的《詩傳》,甚至現代的儒家思想。總之,如果是發明,率有記錄,稱之為《叢桂茂詩解》...舅舅刻窮經,壹生致力於這本書。如果沈迷於盈利或其他書籍,從頭到尾都會很容易,會增加音義...今天我穿陳,求浙閩路運處兩個字,求羅公石作照。沒敢專攻,等平臺。提交給臺灣進行判斷,並返回給我們的主管。再加上兩浙路、福建路交通部門準備的文字裝訂自己的書鋪,拿責任委員會的書面答復,誰要是不服從裝訂,觸犯了罪,就要被陳奇追究責任,追著板子砍下去。有必要舉證。向公眾出示權利憑證,支付給羅紅石,領取應證。是春佑八年七月給的。”所謂“國子監行”是當時主管圖書出版的中央機構,有代表朝廷管理圖書出版的權力。政府用行政手段通知當地書店不要再版壹本書;同時,向原出版商出具了所謂的“證據”,即許可證,以證明該人出版該書的合法性。如果原出版商發現有人抄襲該書,他可以根據“證據”向當地政府舉報,從而破壞董事會,構成犯罪。出版者明確提出“禁止復制”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作品首先是原創的:“壹句話,是發明,費率是有記錄的”;其次,我認為作者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作者為權利主體):“說是指畫,寫是編”,“這本書我用了壹輩子”;而且出版社認為出版的版本質量不錯:“校恨最精準”;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如果其他出版社沈迷於盜版,“就容易逃避開頭和結尾,增加了意義”,這就侵犯了出版社和原作者的權益。為此,出版者向國子監申請,授予“許可證”,禁止他人抄襲,並賦予出版者對其他盜版者“追版並拆分,依罪執行”的權利。關於這壹事件的最終實施,史料中沒有記載,但據實有法可循。需要註意的是,南宋的版權保護不僅僅是保護作者自己的權利,即使作者去世後,其親屬也可以申請版權保護。《叢桂茂詩集》的刻印者將叔父致力於精神創作作為禁止復制權的主要理由,說明在這種禁止中,保護的主體已經擴展到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第四,南宋初學者範軍在《答姚宏書》中記載了壹件事。當時有人以範軍的名義寫了《賀傅園集》,刻好了賣了。他向政府舉報,政府給簡陽發了公文,銷毀了這些私人雕版的印版。以上史實是宋代政府出面保護私刻圖書的版權,既保護了出版商的經濟利益,也保護了作者的權益。懲罰手段依然嚴厲,如“追人毀板”、“追板拆板”,開了中國版權保護的先河。
(6)宋朝為了防止盜版,禁止印刷。
毫無疑問,宋代印刷業發達,盜版猖獗有目共睹。盜版不僅嚴重侵害了原作者和出版商的經濟利益,也嚴重損害了作者的學術聲譽,最終損害了讀者的利益。從政治利益出發,宋政府史無前例地禁止書籍的印刷。只有允許打印的才能打印,不允許打印的永遠不能復制。為此,政府控制印刷品,政府嚴厲懲罰違反出版管制法律法規的人。例如,宋代羅比的《知遺》中記載,《鑒本》和《九經》壹經出版,禁止復制和轉載。如果要轉載,必須向國子監申請,獲得批準後才能轉載。在整個宋代,被官方禁書的作品主要有:壹是敗壞時政得失、國史、書籍、刑法法令、本朝史籍、帝王形象的書籍被禁。如“群臣奏疏,政綱諫書,內外印,士子著作,詭計秘畫,切不可泄露...嚴禁,其書坊見印本及已印者,天天追之,官將焚之。”還有“以歷代帝王畫像聚眾於街上者,禁之。”此外,“有仿禦書之言。”二、禁止印制法令、天文書籍、宗教(異端、佛教、巫術)書籍、紙幣等。政府頒布的法令禁止未經授權印刷和私人印刷刑法書籍,如“盜版法”。天文歷書也是國家出版的;因為民間“傳妖教”,政府多次禁止印刷“假生辰妖怪之言”,壹直流傳到“交焚”;國家發行紙幣後,壹直有三令五申禁止私人印刷。在宋神宗,“偽造罪獎勵為公章文書法”,在宋徽宗“私制紙本罪配弟子”,在宋高宗“偽造副本法”,但私印鈔票仍時有發生。第三,禁止印制有關士兵操練的書籍,禁止泄露國家機密。主要針對書刊中的邊防軍機內容和宋書流向遼金邊境。宋政府規定“凡下令朝廷刻印政事、邊務文書者,皆有罪”。遼朝使臣蘇轍曾說:“這個朝代,人們開始印刷出版文字,大臣和其他官員從北方邊境竊取材料。”描寫名存實亡,因為“這些字賣入魯,其利十倍。”第四,禁止在考場上印制“語錄”、“不植根於經典本源”等偽學術書籍進行抄襲。如雕刻和印刷的劇本,有壹百名工作人員。
到了宋代,禁止盜版已經成為圖書印刷業的壹項禁令,並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宋代禁止印刷以防止盜版有明顯的政治目的。真正享有特權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比如“在眉山成舍人的住處出版,是壹種討好老板的方式,不允許抄襲”。宋代的禁書只是少數有實力的出版商與政府勾結,壟斷利潤的做法,並不是正式的法律。這與現代版權制度完全不同;另外,宋代禁止印刷防止盜版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文化的壟斷。既然是壹種文化控制,就不是純粹的保護,更多的是管理成分。並沒有形成版權保護制度,而是客觀事實。但宋代的禁止盜版確實為後世的著作權法開了先河。
情況
對於中國的信息技術界和知識產權界來說,1999是壹個備受關註的年份。今年,中國發生了三起新的網絡版權保護案件。由於調整中國版權制度的最重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在1991制定的,當時互聯網在中國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法律並沒有對這壹新生事物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作出規定,所以對於發生在90年代末的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糾紛的審判實踐來說,在本案中,法院的指導意義是+09966554435此外,我國《著作權法》目前正在修訂中,這些網絡版權訴訟的審理也將為新《著作權法》的出臺奠定基礎。
這三個案件分別是:1.65438+陳偉華訴計算機商業智能案,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於999年4月28日判決。本案是國內首例網絡作品著作權案。該案涉及壹家作為傳統信息媒體的報紙未經授權轉載互聯網個人主頁上的壹篇文章。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計算機商業智能”侵權;2.1999年9月9日,北京瑞德公司訴四川宜賓東方信息公司,被稱為“全國網絡侵權第壹案”。法院判決復制主頁的被告侵權,意味著網絡主頁享有著作權;3.65438+1999年9月18日,經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王蒙等6名作家起訴“北京在線”網站侵權。本案涉及網絡作品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法院判決被告世紀互通科技公司敗訴,說明網絡作品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這三起案件從不同側面反映了互聯網著作權糾紛的範圍,既包括傳統媒體對網絡作品(包括網絡主頁)著作權的侵害,也包括新興信息媒體工具——網站對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著作權的侵害。當然,現實中仍有大量商業網站侵犯新聞媒體網站。這些新案件的審理表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經遠遠落後於司法實踐。但是,判例法對中國的判例法沒有影響。隨著此類案件的日益增多,中國網絡版權保護立法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