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解釋:
給。
尤氏?《急篇》卷二:“取,取,予。”?顏師古註:“壹字之酬,視足之大小而定,故顯無所失。給,給對方。”
委托,任命。
王安石《商都學士書》:“若賜壹執事於河北北,主與壹兩臣,是不是不但長久付出,而且有效?”而我認為天下文人不足以重視,執事就是可以利用的耳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