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5之前出版的圖書,按原價10倍賠償;
(2)1986至1992之間出版的圖書,按原價五倍賠償;
(3)1993至1997之間出版的圖書,按原價三倍賠償;
(4)1998之後出版的圖書,按原價的兩倍賠償;
(5)遺失圖書逾期的,除按規定賠償外,還應支付滯納金。
(6)對於已支付賠償金的讀者,如果在本月內找到已賠償的圖書,圖書館將向其退還賠償金,但逾期費用不予退還。
(7)對於已有償購買相同圖書的讀者,如果再次發現圖書,圖書館將把已有償歸還的圖書退還給本人,但圖書加工費和逾期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