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有:將環境保護納入國家和地方中長期和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執行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2.誰汙染誰治理政策。
主要措施是:對向大氣、水體排放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征收超標排汙費,專項用於汙染防治;對汙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結合企業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汙染。
3.加強環境管理政策。
其主要措施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法律和標準體系,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機構和國家及地方監測網絡;落實地方各級政府的環境目標責任制;重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和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要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和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引進外來物種和研究、開發、利用生物技術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
第三十壹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用於生態保護補償。國家引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的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對生態保護進行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和土壤的保護,建立健全相應的調查、監測、評價和修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