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二條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采取措施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購買或者征用。前款所列檔案可以由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移交。嚴禁向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出售或贈送。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由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輸、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