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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和檔案法歸國家所有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制定本法。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和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後確定具體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二條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采取措施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購買或者征用。前款所列檔案可以由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移交。嚴禁向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出售或贈送。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由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輸、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