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排放到大氣中的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七條國家對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進行報廢引導。
機動車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車主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出租汽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二)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三)中小型長途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長途客車行駛60萬公裏;
(四)公共汽車行駛40萬公裏;
(五)其他小型、微型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營運客車行駛80萬公裏;
(6)專用校車行駛40萬公裏;
(七)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
(8)小型貨車行駛50萬公裏,中輕型貨車行駛60萬公裏,重型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公裏,危險品運輸貨車行駛40萬公裏,裝有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公裏;
(九)特種作業車輛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裏;
(十)三輪摩托車行駛65438+萬公裏,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