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違反“三項規定”阻止司法幹預。
二、違規經營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非法參股放貸。
4.違反法律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五、案件不成立,案件不追究,罪責不追究。
6.離任後,法官和檢察官非法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經紀人。
頑癥專項整治主要有三類任務。壹個是危害政法隊伍健康的“六大頑疾”;二是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執法不實等頑疾;以及三是影響人民群眾獲得感的執法司法作風陋習,比如吃拿卡要,冷冷地推來推去,懶散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