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的質量標準和驗收規範是什麽?
(壹)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及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2.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當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本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應具備所要求的資質。
4.工程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和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形成驗收文件。
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相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試驗。
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壹般項目驗收。
8.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驗。
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相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
10.驗收人員現場檢查工程觀感質量,予以確認本條提出了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參加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的所有人員應具備的資格;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檢驗批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壹般項目驗收;隱蔽工程的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見證取樣檢驗;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項工程的抽樣檢驗,承擔見證檢測單位資質的要求;現場檢查觀感質量等。
(二)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包含的與安全和功能有關的檢驗資料應齊全。
4.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5、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二、工程驗收的基本程序
(壹)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2)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人員組成竣工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負責人擔任。驗收小組副組長至少有壹名工程師和技術員。驗收組成員由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人員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中與工程無直接關系的技術或質量負責人組成。建設單位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小組。驗收組成員中的土建和水電安裝專業人員應配齊。
(三)竣工驗收標準竣工驗收標準是國家和上海市的強制性標準,在現行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驗收規範、已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均有規定。
(四)竣工驗收程序和內容
1,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組長主持。
2.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合同履行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3.驗收小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和驗收。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抽查和檢測建設項目的使用功能。例子包括衛生間和陽臺濺水試驗、浴缸、水盤和水池保水試驗、水電供應試驗、汙水總管通球試驗、絕緣電阻、接地電阻和漏電跳閘試驗。
(4)總結討論竣工驗收,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記錄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分別由驗收組成員簽字和建設單位蓋章。
(6)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時,驗收組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宣布本次驗收無效,並重新安排竣工驗收。
(7)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需要整改的質量問題時,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填寫相關表格,相關人員簽字,但施工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組責成相關責任單位整改,也可委托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符合要求後,加蓋施工單位公章。
(8)竣工驗收小組各方不能就竣工驗收意見達成壹致時,應協商提出解決方案,達成壹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協商不成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裁決。
(五)竣工驗收備案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負責在15日內到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驗收時,驗收組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壹旦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應要求施工方返工。工程質量關系到建築物投入使用後是否會出現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所以驗收可以說是保證質量的最後壹道關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3.0.7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要求。
2.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
5.0.4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中包含的分部工程質量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所含分項工程的安全、節能、環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範。
5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