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壹)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實施;(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無罪,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原因;(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七)被告人沒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八)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和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九)關於管轄、回避、延期等程序性事實。;(十)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在認定被告人有罪並從重處罰時,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得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三十四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壹)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前款規定的?犯罪事實?可以是單個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幾個犯罪行為中任何壹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