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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申報的條件和流程

壹、申報條件

項目申報條件

(壹)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三)在壹定群體或者區域內具有代代相傳的特征;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傳承人申報條件:

(壹)完整掌握該項目的傳統知識或技能,並具備傳承能力;

(2)在項目領域有明確的譜系,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

(3)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備人才。

二、申報程序

項目申報流程

(壹)本級文化行政部門發出通知,明確申報工作的要求和註意事項;

(二)下壹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上壹級部門的通知要求,組織本轄區內的申報工作,並將審核後的申報材料上報本級文化行政部門;

(三)本級文化行政部門接收下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委托專業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整理和初步審查;

(四)本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對相關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評審的基礎上,確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推薦名單;

(五)本級文化政治部門應當對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天。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經調查,本級文化行政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按規定程序重新組織專家評審;

(六)本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繼承人聲明流程

(壹)本級文化行政部門發出通知,明確申報工作的要求和註意事項;

(二)下壹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上壹級部門的通知要求,組織本轄區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匯總審核後的申報材料,統壹上報本級文化行政部門;

(三)本級文化行政部門接收下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委托專業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整理和初步審查;

(四)本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和相關傳承人進行評審的基礎上,確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推薦名單;

(五)本級文化政治部門應當對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名單的項目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天。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經調查,本級文化行政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按規定程序重新組織專家評審;

(六)本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項目傳承人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請材料

項目數據

(1)項目介紹,包括項目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人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術作品以及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達到的目標以及應采取的措施、步驟和管理制度;

(四)視聽資料和其他有助於項目說明的材料。

繼承者信息

(1)推薦表:包括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傳承譜系;學習和實踐經驗;技術特點和成果;與項目相關的實物和材料信息;建議、審計意見等。

(2)輔助材料:包括有代表性的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有助於解釋申請人申報事項的材料。

法律依據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管理辦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壹)長期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掌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能;

(2)在特定領域具有代表性,在壹定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在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發揮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傳承人;

(四)愛國、守法、有道德、有藝術。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公民申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姓名、國籍、工作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時間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背景、學識和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核心技能、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的學徒經歷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情況;

(五)申請人占有與項目有關的實物和資料;

(六)申請人自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並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其他材料。

中央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內容。

第十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逐級上報。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壹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