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在什麽時候形成的?它接下去是什麽制度
井田制是我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商時有文字記載,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壹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井田制是商周時期占主導地位的壹種土地制度,它還保留有原始社會公有制下農村公社對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殼,但其性質已是壹種奴隸制下的土地剝削制度。而其實質是壹種土地私有制度。 [編輯本段]內容與興起 “井田”壹詞 ,最早見於《谷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夏代曾實行過井田制。商、周兩代的井田制因夏而來。井田制在長期實行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有發展和變化。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記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載:“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 》載:“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當時的賦役制度為貢、助 、徹 。助即服勞役於公田 ,貢為繳納地產實物。 井田制 周行徹法,當為兼行貢、助兩法。結合三代賦役之制來分析古時井田之制的兩個系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區仍沿用八家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壹份另分配於人 ,故有九夫為井之制出現 。古時實行易田制( 即輪耕制),壹般是不易之地家百畝,壹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以上所說井田之制,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壹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以便劃分土地和進行生產。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 ,而只有使用權。土地在壹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於對夏、商 、周3代的社會性質認識各異 ,各家對井田制所屬性質的認識也不相同,或以為是奴隸制度下的土地國有制 ,或以為是奴隸制度下的農村公社制,或以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領主制,或以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農村公社制。但在承認井田組織內部具有公有向私有過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壹定程度上的公有作為前提這壹點上則認識基本壹致。夏朝、商朝時期實行的八家為井、同養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壹些。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制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制至少在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壹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為諸侯百官的俸祿等級單位,又作為控制庶民的計算單位。井田制下的土地壹律不準買賣,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關系去繼承。耕種井田的農業庶世也隨著土地同屬於領主階級所有,終生不得離開土地,更不準轉業。 所謂“井田”,就是具有壹定規劃、畝積和疆界的方塊田。長、寬各百步的方田叫壹“田”,壹田的畝積為百畝,作為壹“夫”,即壹個勞動力耕種的土地。井田規劃各地區不壹致。有些地方采用十進制,有些地方則以九塊方田叫壹“井”。因為把九塊方田擺在壹起,恰好是壹個“井”字形,井田的名稱就是這樣來的。壹井的面積是方壹“裏”;壹百井是方十裏,叫壹“成”,可容納九百個勞動力;壹萬井是方百裏,叫壹“同”,可容納九萬個勞動力。 在井田的田與田、裏與裏、成與成、同與同之間,分別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溝、洫、澮;與渠道平行,還有縱橫的通行道,叫徑、畛、途、道。各種渠道的大小、深淺和通道的寬窄,都有壹定的規格。 西周的各級統治者把井田分為三類。他們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於河流附近、背山向陽的平展土地)成千塊、上萬塊地留給自己,叫“公田”。因為公田的面積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驅使奴隸集體餅種。把距城市較近的郊區土地,以田為單位分給和統治者同族的普通勞動者耕種。這部分人因為住在“國”(即城市)裏,叫“國人”。國人不負擔租稅只負擔軍賦和兵役。他們平時每年向國家交納壹小罐米和壹捆牧草,作為軍費。戰時當兵,自己準備武器、糧食和軍需。國人有當兵和受教育的權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們受教育主要是軍事訓練和學習禮儀。這部分人是社會裏的普通平民。他們表面上不受剝削,是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但是,當時社會的掠奪戰爭是十分頻繁的。他們經常披征雕去打仗,自己家裏的田園都荒蕪了,因而破產負債。打了勝仗,掠奪來的土地和財富統歸統治者所有,如果打了敗仗,還有被俘淪為奴隸的危險。因此,國人的地位是動蕩的。 封建領主把距離城市較遠、土質瘠薄的壞田,分給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領主階級瞧不起他們,認為他們最愚蠢,所以也管他們叫“氓”。庶人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給領主耕種井田和服其他雜役的義務。他們每年要先在領主的大田上勞動,然後才準許去耕種自己作為維持最低生活的那壹小塊土地。因此西周時期的“國”“野”對立,既是城鄉對立,也是階級對立。 春天到來,農事季節開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驅使到領主的“公田”上去。天剛壹亮,領主指派的官吏(“裏胥”和“鄰長”)就分別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數。晚間收工時也如此。早在冬天備耕的時候,就由“裏宰”根據勞動力的身體強弱、年齡長幼,把每兩個人搭配在壹起,叫作“合耦”。兩個人壹對,壹起勞動叫壹“耦”。這種拼種方法叫“耦耕”。在大領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萬耦的勞動者。他們在田官(“田畯”)的監視下勞動,有時候奴隸主頭子本人(“曾孫”)也親自去田裏監督。秋天,領主大田上的收獲,多得象小島,象山丘,要準備好成千倉、上萬箱去收藏。冬天農閑季節,庶民們還要給領主修房、打草、搓繩和幹其他雜項差役;婦女要為奴隸主采桑、養蠶、紡紗、織帛做衣裳、縫皮袍,從白天幹到半夜。領主怕他們偷懶,還要把他們集中到-起,既省燈火,又便於監督。 [編輯本段]井田制的瓦解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漸瓦解了。促成這壹變革的物質因素,是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是當時生產力水平提高的標誌。 我國用鐵始於商代。七十年代在河北榮城縣和北京平谷縣各出土壹件商代中期的鐵刃銅鉞,經科學鑒定,刃部都是用隕鐵加熱鍛打成的。這樣的鐵器,自然是稀罕物。大概到西周末年,鐵器多起來。所以《詩經·秦風》中出現“駟鐵孔阜”的詩句,這是秦襄公(前777-766)時的詩。用鐵形容馬的顏色,只有在鐵成為習見物之後才允許。大約春秋初期,已有鐵農具。《國語·齊語》記載管仲向齊桓公建議:“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鋤夷斤欘,試諸壤土。”“美金”是指青銅,“惡金”是指鐵。春秋中葉齊靈公時的叔夷鐘銘文中有“造 徒四千為汝敵寮“壹句,“”:是鐵字的初文,可見當時官府鐵冶煉的規模已相當大了。難怪到春秋末期,鐵器在齊國已普遍使用。《管子·海王篇》記載:“今鐵官之數曰:壹女必壹針壹刀,……耕者必壹耒壹耜壹銚。”從考古發掘成果看,江蘇六合程橋出土有鐵條和鐵塊,長沙龍洞出土有鐵削,長沙識字嶺出土的鐵臿,常德德出土有鐵削,長沙壹期楚墓出土鐵臿、鐵削數件,以上這些鐵器都可確定為春秋晚期東西。這表明,在春秋晚期,我國南方也已使用鐵器了。 牛耕也起源於商代。甲骨文有“犁”之。可見,用牛拉犁啟土,在商代就發明了。《國語·晉語》上提到,範氏、中行氏將宗廟的犧牲用來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晉國有個大力士叫牛耕。牛與耕相連,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時期得到普遍推廣。 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為人們開辟廣闊的山林,興修大型水利工程,帶來了方便。耕地面積和農業產量大幅度增長了。農業的發展,使壹家壹戶為單位的小生產和以個體經營為特色的小農階層,有了成為社會基礎的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維耦”的集體勞動形式過時了,而分散的、壹個體的、以壹家壹戶為單位的封建經濟形式興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個別貴族為了額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勞動,強迫庶民開墾井田以外的空地。這樣開墾出來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壹定的畝積,是瞞著公室,不納稅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時的格伯簋銘文記載格伯用四匹馬換倗生三十畝田,就是明證,因為公田是不允許用來交換的。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當顯著。爭奪田邑、交換土地的記載也多起來了。周厲王時的散氏盤銘文記述:矢人侵犯散國城邑,被打敗了,便用兩塊田地向散國賠償。周厲王時還有兩銅器,壹個是鬲攸從鼎,另壹個是鬲從盨。前者敘述鬲攸從分田地給攸衛牧,而攸衛牧沒給報酬,遂成訟事;後者敘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換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換,結果都順利成交。貴族們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斷增長,倒周幽王時,連公田都企圖據為己有。周王再象原先那樣從貴族手裏收公田,就引起貴族們強烈的不滿。《詩經·大雅·瞻卯》記錄了當時貴族們牢騷:“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復奪之。”到春秋時期,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使私田急劇增加。諸侯、大夫們富起來。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奪他們的田地了。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鄭國田地,就得王畿內蘇仇忿生之田作為交換條件。貴族之間為田地爭鬥、訴訟,也層出不窮了。公元前580年,晉大夫卻至與周爭鄇田,公元574年晉卻锜奪夷陽五田,卻犨與長魚矯爭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與晉閻嘉爭閻田;公元前528年,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等等。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 開辟和耕種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勞動力。而用奴隸制的辦法已不能調動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公羊傳》何休註說:當時“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於是,壹些順應新形勢的貴族為了招徠勞動人手,改變剝削方式,如齊國田氏向民眾征賦稅使小鬥,把糧食貸給民眾用大鬥;晉國韓氏、魏氏、趙氏采取擴大地畝,而不增稅額的辦法,收買民心。這樣,奴隸們紛紛從公室逃往私門,“歸之如流水。”封建依附關系產生了。春秋時代見於記載的“族屬”、“隱民”、“賓萌”“私屬徒”,都指的是這些逃來的奴隸。雖然他們身份還不是自由的,但卻不同於庶民。他們可以占有少量的生產資料,獨立經營農業和與農業有關的家庭副業。他們已經是封建農民的前驅了。奴隸的逃亡,使壹些國家的公由,“唯莠驕之”。“唯美桀桀”(《詩經·齊風·甫田》),變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維持不下去了。 《左傳》記載: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正式廢除井田制,承認私田的合法性,而壹律征稅。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頓田制,視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賦”,其後各國也紛紛效法。本來這些改革的目的在於維護舊秩序,但它們既然在壹定程度上承認了已成的事實,從而事與願違。在井田制上打開了壹個缺口。缺口接二連三地被打開,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趨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