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完善法制,嚴禁官員要求法外處罰。明朝頒布的《太明法》明確規定了文武官員的權力和義務。從此《為官誡書》、《大詔書》、《大詔武官書》、《醒世貪腐略錄》等三部詔書,以及《起居訓令》第三十壹條等規章制度清單,也都詳細說明了各級官員應遵守的事項,嚴禁貪汙受賄。如洪武四年,朱元璋規定“犯贓者無貸”,恢復刑部:“收贓之官,亦犯賄三人,舍家於邊,作者令之”,還規定官員貪汙“贓至六十二以上者,露出頭來仍剝草”。有許多嚴格的規則。法規那麽嚴,官員腐敗的人真的是“像荊棘壹樣,動不了,就要被徹底捅死。”目的是讓官員目瞪口呆,敬畏法律,促使他們棄貪清廉,忠於職守,嚴守紀律。
第三,把隨時懲罰和集中清理結合起來,嚴厲打擊貪官汙吏。歷代封建君主頒布了很多懲治腐敗的法律,但往往都是空話,很少認真執行,但朱元璋是很認真的。平時只要發現官員受賄,案法就會嚴懲。當時各府、州、縣、衛衙門左邊各有壹座“皮場廟”,犯了620多件贓物的官員被抓到那裏剝皮。貪官剝了皮之後,拿著稻草放在官位邊上,讓後繼的官員引以為戒。朱元璋還對貪官進行了幾次大規模的集中清洗。其中,各地方衙門的首席印官數百人,輔官數倍,數千人被棍棒打死。郭桓案“既然六個侍郎都死了,又有七百萬被盜,這個字連官員都救了,還有幾萬人死了。在懲治腐敗上,朱元璋盡量不避權貴和親屬。他曾經嚴厲地告訴大臣們和將軍們:“妳們要成功,晚年要保守,要有應有的註意。“財政部侍郎郭桓是三品的部長級官員,有權有勢,犯了法還被處死。華雲龍為開國元勛,名侯懷安,盧頤武石。他據袁相私脫第壹居所,擅修軍民,奢靡奢靡,狂妄使用袁宮器,被罷官。馬皇後的親生女兒安慶公主的駙馬倫歐陽因官民私運茶葉,違反禁令,被判處死刑。
第四,表彰清官,鎮壓邪氣。。
第五,註意聽取學者的意見,重視人民對官員的監督。誰不如誰不如官方,老百姓看得最清楚,評價最公正。他下了壹道敕令:“凡不守命令,貪涼者,徐岷進京告狀。”朱元璋在懲罰或表彰官員時,也更註重聽取士子的意見。明朝初期,法律嚴厲,官員經常因為輕微的錯誤而被捕入獄。壹些清正廉明的官員也因此被捕。當士紳們進京列舉他們的善政,贊揚他們的勤奮,請求原諒時,朱元璋給了士紳們回國的錢,並下令釋放被捕的清官和官吏,恢復他們的原職,甚至升官。例子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