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端午節詩句 - 中國古代各朝代的賦稅政策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各朝代的賦稅政策及其特點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史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孟子?6?1滕文公》也載:"夏後氏五十而貢"。這些記述表明,我國奴隸制國家建立後,曾經及時采取法律形式確立國有賦稅制度。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壹,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賦是夏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平民向國家交納的實物地租。而夏朝的財政收入的另壹個重要來源是貢納。夏朝的"貢"主要有兩種,壹是直接或間接統治區內的諸侯、方國或部落之貢,壹是公社農民或其他類型農民的"五十而貢",前者屬於賦稅或捐稅,後者具有租、稅合壹的性質。

二、秦、漢

秦統壹六國後,在原有賦稅制度的基礎上,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改進。田租、賦稅是秦國家的重要財產來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農民戶數的多少直接影響戶賦收入,所以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就明確規定:"農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秦《倉律》還規定了莊稼成熟後,國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稱"收泰半之賦",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賦,實際上承襲了六國的舊制。

秦時的賦稅除上述兩項外,還有徭役制度,就是無償征取力役之課,是秦賦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三、魏、晉、南北朝、隋、唐

賦役和力役是封建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賦役立法。魏晉至唐前期逐步改變了秦漢時期的賦稅制度,至唐時實行租庸調制,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壹百畝,因此國家征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租庸調稅制是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稅收制度的集成,並有壹定的創新,內容比較系統和完整。因此,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但將兩稅分為田賦,但是宋田賦全國並無統壹法則。宋田賦的正額不高,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存在各種名目的附加稅,諸如支移、折變、加耗等,負擔很重。與兩稅及附加稅並存的還有其他各種雜稅,如沿納、新增設的經總制錢、月樁錢等。宋還開始實行鈔鹽法,商人向政府交錢領取鈔鹽券,憑券買鹽銷售,宋鹽稅是國家主要財政收入。另外,宋還對出海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商舶征稅。但是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壹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因此,馬克思稱王安石為中國十壹世紀時的改革家。甚至有現代學者評論說: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是具有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特點的法令。

五、明 清

明和歷代壹樣,仍是以農業為主的經濟,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進項,輔之以丁賦-差役。明代初行兩稅法,田賦分夏稅、秋糧。明中葉以後,由於賦稅沈重,百姓逃亡嚴重,原有的賦稅制度日漸失效,嚴重影響財政收入。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壹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並為幾項貨幣稅,以征收貨幣代替征收實物和征發差役。其主要內容是以土地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征收白銀代替實物的征收;以縣為單位統計差役、雜役所需人力、物力的總額,平攤到全縣土地稅中,作為土地稅壹起征收白銀;另外將各種"均徭"改為按人丁數征收白銀,稱為"丁銀",由官府自行征收解運代替原來的"民收民解"。 壹條鞭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壹次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結束了歷代以來以鎮守實物為主的國家稅收方式,廢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農民人身自由的賦役制度,使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弛;以資產計稅為主代替原來以人頭為主的稅收制度,有利於稅賦的合理分擔。該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